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要求,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由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供应商网上报名方式后,在现场解密前,报名供应商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如果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但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有关说明,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被质疑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方式通知,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可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自行查看、下载相关采购项目的补充通知。
现场解密后,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