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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11-15    浏览次数605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6-11-14

                                             苏财购字〔2016〕20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省属在苏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苏办发﹝2016﹞37号)和2016年度苏州市市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明确的相关任务,进一步提升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落实主动公开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信息。

(二)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为抓手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公开内容和时间

(一)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市财政局作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公开主体,应将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中公开,同时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出台的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凡属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将及时对外公开;本通知发布后制定出台的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凡属主动公开的,将在制度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政府网站发布的公文效力等同公文印发件,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预决算表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主体,应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决算表在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随同预决算在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专栏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表应包括项目名称、经济科目、采购物品名称、采购组织形式、预算安排等内容。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应包括项目名称、经济科目、采购物品名称、采购组织形式、决算金额等内容。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作为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应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设置“政府采购”专栏,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后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政府采购”专栏中就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及标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考核或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相关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专栏,切实保证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的一致性。尚未建设门户网站的单位,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在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的“政府采购”专栏公告。

(三)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正确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四)省属在苏单位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6〕17号)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省属在苏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参照市级单位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当地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苏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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