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财购[2017]20号)
来源: 日期:2017-11-15 浏览次数1423次
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0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社会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档案内容
(一)代理机构保管的档案
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社会代理机构是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工作的责任人。
社会代理机构应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其中,所有经过评审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属于档案的一部分,应与项目档案一并保管至少15年。档案中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与评审专家的签到表、全部开标与评审资料、备案后的政府采购合同等均应保留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采购单位保管的档案
采购单位应保管的采购项目档案由社会代理机构提供,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采购文件、评审报告或汇总表、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社会代理机构应对除评审报告或汇总表外的其他评审资料,以及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担负保密责任,不得随意移交、借阅。
(三)财政部门保管的档案
由社会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门每年发布的归档要求交付档案。
二、档案保管
社会代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档案存放标准建设独立的档案室,改善档案存放环境,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合理调控温度、湿度,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霉等工作,保持整洁、有序,保证档案安全无损。
三、档案销毁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以及无需归入档案材料的项目资料(各种多余份数的材料副本及复印件),应按档案法规规定程序和手段进行销毁,严禁随意丢弃或擅自处置。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区财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