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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代理机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环节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告【2017】50号)

来源:    日期:2017-11-15    浏览次数1120

 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现就代理机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环节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切实履行好组织职责,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定期限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取得确认回执。在临近合同签订时间到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再次书面告知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上期限规定及法律责任,并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答复。上述书面材料应归入项目档案一并保存。

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代理机构应按照我局《层转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17﹞8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和协助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工作。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7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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