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市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
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报我处备案。
四、我处在办理市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将对以上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市级预算单位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均需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且无书面说明,或书面说明理由不成立的,我处将拒绝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五、采购代理机构在苏州市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系统中录入评标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上传采购合同时,应对上述时间点进行核对,并向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宣传好相关法规规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