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远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512-j9九游会真人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6-20    浏览次数1292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7-06-20

苏财购〔20171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等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监督机制,创建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

使用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动建立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机制,推进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结合苏州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苏州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参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记录应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供应商的失信信息,是指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失信信息,是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信用记录的查询、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应按照本试行办法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信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归入采购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条  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第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和磋商文件,下同)中,明确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记录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苏()、诚信苏州(www.szcredit.gov.cn)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第九条  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现场,供应商完成报名解密后,“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将自动完成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全部供应商完成报名解密后,登录“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下载打印全部供应商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搜索结果》(以下简称《搜索结果》),并将《搜索结果》递交给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下同)。

询价项目、省属在苏单位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输入供应商全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询价小组或评审小组。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组织项目协商前,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给协商人员。

第十条  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搜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二)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失信信息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信用中国”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栏目予以查询。

本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失信信息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江苏”网的“社会法人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名单”、“工商失信违法名单”,以及“诚信苏州”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予以查询。

第十二条  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每个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的查询,如联合体成员其中一名成员存在失信信息,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息。

 

第三章  对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对存在失信信息的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公告,并取消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资格。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公告,委托无失信信息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参照本试行办法的查询渠道查询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候选人的信用记录,不得选择存在失信信息记录或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第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及日常管理中,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的信用记录查询,对存在失信信息记录或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以外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各市、区可参照执行。《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购〔20133号)中有关对供应商诚信管理的补充规定停止执行。

 

 

 

抄送:省财政厅、市政府、市经信委、市公证处

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620日印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