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7〕10号
各市、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引导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7年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7〕138号)精神,在已有成效的基础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全市进一步贯彻执行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全面实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一)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含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产品)。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节能(节水)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并标明该要求与条件为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响应条款。
(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告的时间、内容为准,也可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uzhou.gov.cn)链接查询。
(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的投标(含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下同)文件中,须提供网站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关产品信息的截图资料。清单截图资料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已正式公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为准。
(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专家论证、拟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时,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全力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法函〔2011〕181号)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积极鼓励与引导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采购人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统筹安排,确定部分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专项注明。以年度为单位,各采购人所有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应占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注明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即占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以上)。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五)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六)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可以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七)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
(八)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宣传与指导,完善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应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对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相关工作的考核机制与追责机制。市本级与各市、区均应争取本地区全年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总金额的比重达到90%以上,授予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全部政府采购总金额的比重达到85%以上。
(二)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充分认识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意义,在编制采购需求、组织评审或磋商谈判、质疑答复、履约验收等工作中,保证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录入合同备案申请信息时,应正确填写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中小企业成交等相关信息。
(三)政府采购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时,应严格对照规定标准认定企业规模类型,按照制度规定与采购文件约定开展相应的评审工作。
(四)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有权依法提出质疑、投诉,或向采购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举报反映。
(五)2017年7月1日后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执行本通知规定。实行属地采购管理的省属在苏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属在苏单位
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