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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8]2号)

来源:    日期:2018-1-18    浏览次数2446

 各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范围对象

(一)适用范围: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苏州市和部省属在苏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二)支付对象:按规定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

二、常规标准

 劳务报酬由评审费、交通费和异地补贴三部分组成。评审时间从约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

(一)评审费

1.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支付评审费300元/人;超出1小时的每半小时增加50元/人。

2.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评审时间半小时以内的,支付评审费200元/人;超出半小时的每半小时增加50元/人

(二)交通费

按下表标准支付(评审专家所在地的判定以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的所属地区为准):

 如苏州市区专家至苏州市区范围内偏远地区评审的,可酌情支付交通费50元。

(三)异地补贴

按下表标准支付(评审专家所在地的判定以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的所属地区为准):

三、特殊情况

(一)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出现以下情形的,按下表标准支付(评审专家所在地的判定以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的所属地区为准):1.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采购项目废标(终止)的,2.因回避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3.因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上表“本地评审”是指苏州市区专家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评审,或苏州县市专家在所在县市范围内评审。

(二)现场需要回避的评审专家,按特殊情况(一)的“专家未审阅投标(响应)文件”标准支付。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应予收回。

四、食宿安排

(一)如评审期间需用餐的,按工作餐标准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误餐补贴。

(二)如评审专家需住宿的,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住宿费标准,凭有效发票报销。

五、其他事项

(一)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支付。

(二)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三)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参加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活动,如未被发现在原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疏漏的,可参照常规标准支付交通费、异地补贴和50%的评审费。

(四)采购人依法依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苏州市和部省属在苏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参照《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6号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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