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事业单位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告【2017】04号)
来源: 日期:2017-2-28 浏览次数909次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期接到反映,由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广大事业单位只有单位零余额账户,无法在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本票和汇票,无法按照《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收退事宜的指导意见》(苏财购字﹝2016﹞17号)要求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
因此,现统一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供应商如为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事业单位,无需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应于开标(或谈判等)现场提交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否则被视作无效投标或响应处理。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法规规定应予没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情形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