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7-31 浏览次数679次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购告【2017】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只有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第(四)项情形的,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才可以继续进行。除此之外,其他内容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方式,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各有关单位应将辅助性政府服务项目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区分开来,避免违规操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7年7月31日